翟先生和劉先生是北京德威特電力系統(tǒng)自動化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德威特電力公司”)的兩名股東,各占52%和48%的股份,其中翟先生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。2005年,該公司欲貸款購買寫字樓,兩人商議以個人名義辦理房屋貸款手續(xù),首付款、月供和稅費由公司出,租金收益也歸公司支配。2006年4月,兩人在長安公證處做了公證,證明房屋是兩人共有。翌年3月,翟先生和劉先生取得了該寫字樓的房屋所有權證書,共有份額按持股比例分配,兩人分別占52%和48%。
今年1月,德威特電力公司將兩名股東起訴到法院,要求確認這處寫字樓歸公司所有,兩名股東協(xié)助將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。
此案審理中,股東翟先生表示沒有異議,而另一股東劉先生則表示反對。他說,當時以個人名義購買寫字樓,是他和翟先生的共同決定,由于兩人占有公司100%的股份,因此購房相當于兩人召開的股東會決議分紅,公證書和產權證都可以證明。發(fā)生此次訴訟的根本原因是,他和翟先生在經營理念上發(fā)生分歧,繼而矛盾升級。由于他現(xiàn)在已不參與公司經營,翟先生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訴追討房產,實際上是剝奪他對房產的所有權而由自己處置。他稱,翟先生既代表公司起訴當原告,又作為股東出現(xiàn)在被告席上,根據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,公司起訴全體股東實際上就是“自己告自己”,有悖常理。
法院在審理后認為,德威特電力公司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、轉賬證明等證據,可以證明該公司支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并按期償還了銀行貸款,是該房產的真正購買人和實際所有權人。雖然劉先生持有產權證和公證書,但無法提交證據證明對房屋享有實際的產權和完全的使用權,因此對其辯解不予采信。法庭判決該房產歸德威特電力公司所有。一審宣判后,劉先生提起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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